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这么做!
疫情防控期间
浙江法院如何开展执行工作?
请看下方详细问答
1.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如何申请立案执行?
答:疫情防控期间,浙江各级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暂时关闭,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疫情防控期间,拟到浙江各级法院申请立案执行的,应优先通过浙江法院网(http://www.zjsfgkw.cn)、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律师服务平台、浙江智慧法院APP等线上方式进行;不便于网上申请立案执行的,可通过邮寄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自1月24日起,债权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照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处理,债权人可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前往相关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2.当事人如何联系执行法官、提交材料、查询案件进展?
答: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需联系执行法院提交材料、财产线索或办理其他执行事务的,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短信、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查询具体案件信息和进程的,可通过移动微法院或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进行查询。执行法官将在收到上述材料、信息后,依法办理并及时反馈。
3.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如何开展执行查控工作?
答: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法院将优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全国法院事项委托平台等实施财产查封、续封、解封、冻结、续冻、解冻措施。原则上,执行法官不外出(跨地区、跨省)开展线下查控工作。情况紧急确需执行法官外出办案的,可联系执行法官,由执行法院根据各地疫情和政策,安排后续执行工作。
4.疫情防控期间,已发布的网络司法拍卖(含一拍、二拍、变卖)是否如期进行?
答:防控疫情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对已上拍但未成交的物品,无需看样、无人看样或已组织过看样的,网络司法拍卖可继续进行。对有竞买人预约看样的或需要通过现场看样及拍卖后腾房、现场交付等措施进行拍卖的,执行法院可能作延期拍卖、暂缓拍卖或撤回拍卖处理。对个案中的司法拍卖,执行当事人、竞买人等可联系执行法官询问详情。
5.疫情防控期间,待发布的网络司法拍卖(含一拍、二拍、变卖)是否受影响?
答:对已查控在案但未上拍的物品,执行法院将暂停现场调查、评估、看样、强制腾空等工作。对无需现场调查、评估、看样、强制腾空的财产,是否上拍,执行法院将在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决定。
6.疫情防控期间,已成交的司法拍卖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防控原因,对已经拍卖成交的财产,执行法院将暂缓现场交付;已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向执行法院申请自行办理过户的,执行法院将向其邮寄相关资料,由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待疫情结束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7.案款发放是否受疫情影响?
答:疫情防控期间,案款发放正常进行。对已经执行到位的案款,执行法院将通过网银等线上转账方式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发放时需当事人出具收据、收条或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一律通过移动微法院或邮寄的方式办理。
8.被执行人属于生产经营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和人员的,有何特殊执行政策?
答:在疫情防控优先的前提下,被执行人属于生产经营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和人员的,其将享有如下执行例外:
(1)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以暂缓采取查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必要时可由执行法院商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复工或整体处置;
(2)已被采取查控、信用惩戒、限制消费措施的,因疫情防控需要恢复生产经营而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相关措施或申请修复信用的,执行法院可在审查其生产条件、履行能力、履行意愿后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恢复其信用,为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条件;
(3)加大对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或因疫情影响陷入危困的企业的司法救助力度,依法适用缓交、减交、免交执行费用的救助规定,助力企业摆脱困境,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9.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执行标的物存有异议或申请不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如何提出书面异议?
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需联系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或申请不予执行的,可先联系执行法官,再通过移动微法院、邮寄等方式提交具体材料。执行法院将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及时立案审查。
10.申请执行人如何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维护自身权益?
答:疫情防控期间,执行程序虽不停止,但执行强制措施、财产查控和财产处置的方式方法均会有一定的调整。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应密切关注执行法官通过短信、微信、移动微法院、电话等渠道发送的案件进展信息,必要时可及时联系执行法官,及时了解执行进程。
11.被执行人应如何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维护自身权益?
答: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应按照执行法院发送的相关文书要求(《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及时联系执行法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如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或疑似,处于隔离期间)不能及时申报财产、腾空房产或有效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将不被认定为抗拒执行或规避执行行为。
12.疫情防控期间,收到执行听证通知该怎么办?
答: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听证一般通过移动微法院进行。如执行法官通知举行执行听证的,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因疫情影响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无法进行网上听证的,可及时联系执行法官申请延期。
13.疫情防控期间,能否对被执行人拘留、罚款?
答:防控疫情期间,浙江各级法院原则上不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拘留到期的,一般不再进行续拘。但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查证属实后,一律按法律规定从重处罚,必要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紧急情况下,如何申请解除限制消费?
答: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诊治等紧急原因需要乘坐高铁、飞机的,可及时联系执行法官,申请临时解除限制消费。
15.探视权等案件,如何执行?
答:对恢复原状、探视权、相邻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等特殊类型案件,疫情防控期间一律中止执行。待疫情消除后,当事人可及时联系执行法官恢复执行。
16.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和实施?
答:财产保全的申请,可参照第1问,在线进行申请。已经立案的,可参照第2问,及时联系承办法官办理。疫情防控期间,财产保全的实施,参照第3问的执行查控规定办理。
17.因疫情防控原因暂缓或中止的执行措施,何时恢复?
答:浙江法院将根据全国各地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执行策略,制定并实施符合实际情况的执行方案,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可密切关注浙江高院和执行法院相关信息,联系执行法官询问案件进程。
浙江天平 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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